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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ko2116 2016-7-24 18:25

证监会谴责“宝万之争” 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核查

自7月1日对“宝万之争”做出希望各方利益诉求应当依法在公司治理框架内解决的表态之后,证监会今日(22日)下午再次做出回应。发言人邓舸表示,对万科管理层与股东之争,相关各方本应成为维护市场的积极力量,但遗憾的是,至今没有看到万科相关股东及管理层提出有诚意有效的措施消除分歧。

邓舸表示,相反,相关方激化矛盾,置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于不顾。证监会对万科股东及管理层表示谴责,要求协商解决问题,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证监会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邓舸称。

从资金博弈到质疑举报

7月19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一份《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声称已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举报。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报告出现在多家媒体报道中,但是既未盖公章,也未通过交易所正式发出。《第一财经日报》7月19日下午向证监会求证询问,当日未获回复。

不过,发言人邓舸周五做出回应称,证监会日前从网上关注到万科发布的举报信,深圳证监局、深交所、基金业协会分别收到书面报告,对此,深圳证监局、深交所展开调查,对万科未履行决策信息、向非指定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件。

万科20日发布公告承认,确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和 19 日通过电子邮件、现场提交和邮寄快件等方式,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提交了《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 告》(以下简称“《报告》”),请求相关监管机构对相关资管计划是否存在违反信息披露及资 产管理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资管计划将表决权让渡予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钜盛华”)的合法性及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等事项进行核查。

万科在这份举报报告中,以9000多字的篇幅对宝能系资金来源提出严辞质疑。万科在举报信中就宝能系九个资产管理计划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违反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将表决权让渡与钜盛华缺乏合法依据、涉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四大方向十二个问题剑指宝能系存有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信一出,部分市场人士针对举报信内容所指宝能涉嫌违法的问题进行的分析,多数分析认为其指责并不充分;另一部分市场人士则聚焦在这封未盖公章的举报信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违规。

随着宝万之争不断升级,双方的争斗也从资金博弈扩展到指控、举报等社会化方式。不过,万科未履行决策信息、向非指定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监管层已经对此违法行为出手监管。

监管升级

从问询函、到关注函,再到监管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万科A的监管不断升级。

6月下旬,宝万之争白热化,相关股东提出罢免公司董事会,该提议被董事会否决。随后,深交所向万科、宝能及华润发出问询函,督促各方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7月1日,证监会公开回应称,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均应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同时,要求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应当依法依规在公司治理框架内妥善解决。各方应着眼长远,把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放在首位。

7 月 21 日晚深圳监管局下发《关于对万科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深证局公司字【2016】44 号),万科公司股东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于 7 月 21 日晚收到深圳监管局《关于对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深证局公司字【2016】 45 号)。

7月21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 93 号),对于公司向非指定媒体透露《报告》全文这一未公开重大信息认定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9 条和第 2.14 条 规定,深交所对万科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

深交所表示,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 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同日,股东方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也收到了监管函,深交所表示,钜盛华2015 年 12 月、2016 年 7 月披露拥有万科企业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权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深交所公司部多次督促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将相关 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

对此,深交所认定其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规定,对公司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

随着争斗升级,各方对监管层也造成了巨大压力。与7月1日的“温和”表态不同,证监会周五明确表示,对万科相关股东和管理层予以谴责,并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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